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8]35号
2018年7月2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 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依据自治区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核准权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以下简称《广西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核准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区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广西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 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设区市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九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十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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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2018]35号
2018年7月2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 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依据自治区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核准权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以下简称《广西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核准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区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广西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 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设区市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九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十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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