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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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主席令[2001]第58号),此法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主席令[1990]第31号

1990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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