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18]41号

2018年12月1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新修订的《商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商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住建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遵循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稳步运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审计、财政、民政、人社、国土、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的住房应具备基本生活设施条件。

  第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租金标准由负责物价管理的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标准、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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