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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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2018年12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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