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2018年12月2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修改
1.将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2018年12月2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修改
1.将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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