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2018年12月2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修改
  1、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2、将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违反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的;
  3、将条例中的“市技术监督部门”均修改为“市市场监管部门”。

  二、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修改
  1、删去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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