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18]38号

2018年12月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本运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市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对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职能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一)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改革、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三)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四)代表市政府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并制定市政府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制度;
  (五)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政府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七)对县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