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18]36号
2018年12月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商洛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和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各医疗机构实施消毒处理后,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卫计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运送和处置行为。
城管、交通、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质监、税务、发改、食药监等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废物处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县和商洛高新区未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前,由商州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对全市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后,自行集中处置。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七条 医疗废物产生或收运单位应与商州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将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并委托商州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委托其他无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第八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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