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

2018年11月26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8年11月1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唐一军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深化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破解制约新动能成长和传统动能改造升级的体制机制障碍,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

  二、对《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2001年2月13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21号)

  2.辽宁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2010年1月20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44号)

  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对《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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