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2018年11月22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四款。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六)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实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
“(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事项;
“(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八)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本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公安、水务、绿化市容、民政、规划、财政、税务、司法行政、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其设立的房屋管理事务机构(以下简称房管机构)承担房屋管理的相关具体事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对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四)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的义务;
“(五)监督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七)建立物业应急服务保障机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治理架构,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创新。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
五、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履行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七)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2018年11月22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四款。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六)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实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
“(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事项;
“(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八)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本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公安、水务、绿化市容、民政、规划、财政、税务、司法行政、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其设立的房屋管理事务机构(以下简称房管机构)承担房屋管理的相关具体事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对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四)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的义务;
“(五)监督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七)建立物业应急服务保障机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治理架构,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创新。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
五、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履行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七)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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