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2006年6月22日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出租汽车客运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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