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修订)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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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修订)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2018年3月30日

  (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并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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