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2018年7月30日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8年7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8年7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路线路保护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公路通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安全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安全保护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村道的安全保护活动,适用《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和本条例的有关专门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安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用公路的公路安全保护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行政执法工作,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具体负责除经营性收费公路以外的公路养护和通行保障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与公路安全保护相关的治安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安全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乡道、村道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公路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发挥行业协会、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学校等宣传作用,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对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公路线路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路规划的规定,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依法进行规划控制。
第八条 公路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应当将公路初步设计文件等资料,及时抄送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确需穿越集镇、村庄的,应当同步建设排水设施,防止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应当确定自路缘石或者坡脚线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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