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

2018年7月21日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7月1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许勤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的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取水许可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统筹规划、节约优先、公开公正、高效便民、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配置水资源,优先使用外调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控制使用地下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取水审批的机关依照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资源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或者维护生态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七条 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