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修订)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修订)

国务院令222号

1997年7月3日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 根据1997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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