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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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京政发[2017]13号 ),此文件已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06]43号

2006年11月1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发挥保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具有重要作用。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客观需要。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医、养老、安全和农业增效、农村进步、农民增收等重大问题,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为本市高端、高效、高辐射力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完善城市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建立确保首都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和运行水平。

  二、加快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积极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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