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工商法字[2007]2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出租、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柜台经营活动是指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出租方),将自有或者自用的部分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交由其他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生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承租方)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或者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出租、承租双方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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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工商法字[2007]2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出租、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柜台经营活动是指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出租方),将自有或者自用的部分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交由其他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生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承租方)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或者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出租、承租双方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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