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发[2016]38号),此文件已被宣布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0]13号

  1990年3月20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整顿流通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印制、分发领取和管理工作,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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