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6]73号
2016年8月8日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中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制度。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站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高度,充分认识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城乡特困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
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省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主要任务
确保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实现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一体化,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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