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命令

国务院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命令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8]第5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务院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命令

国务院令[1991]第87号

1991年7月25日

  (命令略)

附件: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保障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

  第三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用于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从农村中招用劳动力的生产岗位和工种。矿山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  
  农民工不转户粮关系,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五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并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农民工的基本条件是:现实表现好,年满十六周岁,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岗位工作。

  第六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和选择群众生活困难、劳动力富余的地区招收的原则,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的,须经有关各方的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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