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
2018年6月15日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存托凭证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存托凭证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履行本办法中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境内发行与承销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中关于发行与承销股票的相关规定,但本办法对存托凭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
2018年6月15日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存托凭证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存托凭证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履行本办法中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境内发行与承销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中关于发行与承销股票的相关规定,但本办法对存托凭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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