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84号),此文件中《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6号),此文件中《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已被废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6年5月30日

  (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将《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中的“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全省开发、引进、应用先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重大节能工程项目、重大节能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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