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2018年4月27日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检  疫
  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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