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n the Qualifications of Highway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Enterpris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n the Qualifications of Highway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Enterpris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

2018年5月17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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