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八个文件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八个文件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八个文件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4号

2015年11月19日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要求,现将我局在《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施行前出台的八个文件修订如下:

  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三[1998]8号)第一条中“均由出租方按每次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房产税”修改为“均由出租方按每次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房产税”、删除第三条中“对其中客房部分对外出租的,可暂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删除第四条、删除第八条、删除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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