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发[2017]10号
2017年10月9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进一步做好项目评审工作,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工作,实现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17]3号)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7]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评审,是指由负责评审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按规定程序对各申报主体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评议审查、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应当经过评审。项目评审应当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相关行业标准为依据,以科学立项为目标,遵循“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客观公正、择优选项”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评审职责
第四条 省农发办负责制定项目评审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省级项目评审专家库;负责组织评审土地治理项目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试点项目;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县(市、区)项目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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