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发[2017]9号
2017年9月8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水平,有效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绩效,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国农办[2017]1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7]3号)及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水平,有效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绩效,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国农办[2017]1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7]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相关工作进行核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验收工作是检查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是检验农业综合开发成效、改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管理制度,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年度计划批复(备案)文件及调整、变更和终止批复(备案)文件,经批准(备案)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及其相关批复等。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以核实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核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以及以查验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情况为重点。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程序规范,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验收组织与形式
第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验收分为县级竣工验收和省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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