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浙财监督[2016]48号

2016年12月30日

厅机关有关处室局: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财政检查的客观、公正、透明,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抽查细则》),现予印发实施,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抽查细则》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浙江省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浙江省财政厅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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