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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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2006年9月10日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已经2006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省长 于幼军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行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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