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7]25号    

1997年7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等)迅速发展,这对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降低交易成本,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对外贸易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多头审批、重复办展等问题。为加强管理,现就在我境内举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举办对外经济技术  ,应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经贸事业发展,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动国内生产、工艺、技术进步,加快出口产品升级换代,展出内容应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肯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技术、设备和制成品。

  二、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主办和承办单位,必须具有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主办和承办资格①;境外机构在华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我国境内有主办资格的单位进行。
  (一)境内主办单位:
  1、具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和承担举办展览会的民事责任能力,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曾参与协办或承办5个以上较大规模的国际性展览会的展览公司或外经贸公司,省级经济贸易促进机构或行业(专业)协会、商会可获得主办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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