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0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吉首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遵照执行。其他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吉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首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及附属物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实施城市重点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吉首市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计划进行。

  第六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吉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按立项权限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施工安全由拆迁人负责。

  被拆迁人要求拆除自己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施工安全由被拆迁人负责。拆除的旧材料归被拆迁人所有,施工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八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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