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1980]第8号

1980年9月10日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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