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2017年11月23日

  (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下列树木:
  (一)树种珍贵、稀有的;
  (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
  (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园林绿化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市绿化监察大队)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管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规划、建设、农林、市政、房屋、土地、水务、铁路、环保、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水平。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举报,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七条 对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以及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

  第九条 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定期在本辖区内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报市人民政府确认;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予以确认;
  (三)古树后续资源由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组织鉴定,报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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