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牧发[2018]4号

2018年3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要求,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畜牧大县,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对各地2017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二年3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农业部和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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