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12月27日

市属、驻深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04]16号),现就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金的发放范围、条件及标准
  (一)凡2000年12月底前转业,具有深圳户籍,且工作关系在深圳(经深圳市组织或人力资源部门正式转入或调入)的市属企业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补助金:
  1.所在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达不到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
  2.依法与所在企业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已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未再就业的;
  3.已办理退休手续,本人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
  (二)下列市属企业军转干部不列入补助范围:
  1.2001年1月1日之后转业或调入我市的;
  2.关闭、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的军转干部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不满3周年的(领取的补偿金超过10万元的,每多出5万元则再延后1年);
  3.无故离职或受企业开除处分的;
  4.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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