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2018年2月12日

  (1988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1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四次修改)

  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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