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

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
  
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2018年2月12日

  (1986年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22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四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利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实施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拍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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