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
税总发[2018]26号
2018年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税务总局编制发布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以下简称《清单》),从2018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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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8]26号
2018年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税务总局编制发布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以下简称《清单》),从2018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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