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2017年11月30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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