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晋政办发[2016]2号
2016年1月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体制,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三)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监管主体
各级政府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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