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76号
2016年10月24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开发、供应、筹资、备案等工作,提高土地利用率,发挥土地参与宏观调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等部委《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等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储备机构职能职责。土地储备机构主要承担依法收储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等工作。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原则,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按程序申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并纳入《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方能开展土地储备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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