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7]31号

2017年9月30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的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结合稳增长保就业目标,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以稳增长促就业,以就业创业带动经济增长。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突出“三个着力”“四大体系”、“五大基地”三大抓手,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经济改革方案,选择改革路径时,要统筹考虑经济效益与扩大就业效果,坚持有利于稳增长保就业的改革措施及早出台,加快落地。在出台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带来的影响,促进深化改革、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方式转变与就业转型协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围绕建设制造强省,加快重点产业发展,在轨道交通、工程机械、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等优势工业领域,着力打造一批知名度大、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标志性产业集群和基地。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全域旅游、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支持湖南特色文化产业,着力打造文化湘军、锦绣潇湘、红色旅游等品牌,推进现代服务业标准化、信息化,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把握产业转移趋势,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东部发达地区向我省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林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着力构建农业和林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民就业空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发委等负责)
  (三)发挥中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融资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与涉企检查。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着力推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中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推进县市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开展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辐射服务功能。实施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养和银河培训等计划,发展壮大企业家队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四)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网络和人工智能技术为支撑,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激活信息网络与人工智能创新创业新优势。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均可享受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部门根据实际积极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五)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创业等相关扶持政策。其他符合条件的从业者可按相关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三、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六)优化创业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成本,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劳动者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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