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16]29号

2016年12月6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精神,为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省、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所辖区域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基金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队伍建设和培训、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省、市州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承担辖区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协议管理、政策执行及培训、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和基金结算等工作。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承担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经办服务。

  第六条 各级编制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组织参保和基金筹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缴费续保、政策宣传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村级(社区)协管员制度。

第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居民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农村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镇居民没参加职工医保的,要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十条 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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