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2018年1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2017年12月6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体现优待、统筹兼顾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衔接。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列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和完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继续完成学业、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措施;建立完善国防动员、争创双拥模范城(县)的考评指标体系。
  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六条 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条 退役士兵应当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念,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接收与移交

  第八条 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做好接收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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