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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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此文件中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暂停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此文件中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此文件“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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