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8号

2017年12月26日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类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鼓励公司结合自身特点,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披露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持续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并说明修改原因。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保密信息。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半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公司半年度报告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的期间。

  第八条 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半年度报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半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第九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半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半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同时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俄)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半年度报告封面应当载明公司的中文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报告期间,也可以载明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图案等。半年度报告的目录应当编排在显著位置。
  (四)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正文前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或致投资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题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五)公司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可以图文并茂,采用柱状图、饼状图等统计图表,以及必要的产品、服务和业务活动图片进行辅助说明,提高报告的可读性。
  (六)公司编制半年度报告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增加披露所使用的其他的行业分类数据、资料作为参考。

  第十一条 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同时半年度报告摘要只需选择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刊登,刊登篇幅原则上不超过报纸的1/4版面,也可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创业板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同时只需选择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刊登“本公司××××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已于×年×月×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将半年度报告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特殊行业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循其规定。
  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另有规定的,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其规定。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半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如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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