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办发[2007]8号 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开发建设效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函》(水移函[2006]4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的扶持规划项目。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移民管理部门综合管理。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移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听取移民村组(自然村)群众意见。项目确定必须经绝大多数移民的同意,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签章认可。
(二)分级管理原则。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审批、监督评估、管理负责制。
(三)全程管理原则。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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