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沪财法[201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
沪财企二[1994]55号
1994年8月31日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对市财政局沪财企二[1994]34号《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生产副食品的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沪财企二[1994]36号《关于本市第三产业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若干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沪财企二[1994]34号文中规定,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沪财法[201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
沪财企二[1994]55号
1994年8月31日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对市财政局沪财企二[1994]34号《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生产副食品的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沪财企二[1994]36号《关于本市第三产业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若干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沪财企二[1994]34号文中规定,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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