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38号 2006年12月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使用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使用管理的意见

  1997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苏政办发〔1997〕17号),对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使用管理作出了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武部职工使用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现行管理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范围  县(市、区)人武部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机关、民兵军事训练基地所招收、聘用、调入的职工,统称为人武部职工,性质为地方职工,不列入军队职工编制和数量统计。

  二、职责分工  (一)省相关部门职责。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后勤部共同负责全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使用管理工作。
  省人事厅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相关政策规定,负责指导人武部职工工资调整、劳动工资综合统计、奖惩、审核职工招聘方案并下达招收、聘用、调入职工指标。
  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武部对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等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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