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6]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
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
(2006年12月15日)
我省加快港口开发建设,不断完善配套设施,逐步形成了促进对外开放、带动临港产业、服务经济发展的规模化、大型化、集装箱化、信息化程度较高的海峡西岸港口群。为了更充分发挥福建港口资源优势,促进省(区)际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健康、快速发展,现就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暂行规定如下:
一、对运送进出福建省港口的中西部省份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减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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